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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2月4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内容提示:

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

分类指导,确定协商重点

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协商工作

集体协商程序和方法

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一)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

进一步拓展工作面,不断扩大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更多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已改制的国有企业。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做到建会、建制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同步进行。对已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帮助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协商水平和质量,完善协商程序和内容。

(二)分类指导,确定协商重点

搞好分类指导,对情况不同的企业可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就工资分配问题开展全面协商,重点突出职工工资增长、内部工资分配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接轨、以及改革和完善工资分配机制等问题,协议条款应尽量细化和量化。生产经营不够正常、效益较差的企业,可重点就健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以及基本工资和最低工资等工资保障问题进行协商,发挥工资应有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以后年度再就其他需要协商的问题进行协商,循序渐进。

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以及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相关因素,着重签订保障工资水平正常增长以及突出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规范的工资集体协议。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还要注意处理好工资分配与股息红利分配的关系,确保员工付出劳动后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

(三)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协商工作

积极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的工资集体协议,以覆盖更多的企业和员工。我省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资产规模较小、且同类企业相对集中,劳动关系也比较复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覆盖小型企业及其员工、增强主体双方协商力量、提高主体双方协商水平的有效形式。各地在探索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并着力解决好协商双方主体资格的确定、上级组织代表下级组织进行工资协商、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协议草案、以及协议按规定报审等主要问题,保证协商的主体、内容以及程序合法,使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发挥作用。

(四)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方法:

1.组织学习和培训,大力宣传平等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

2.产生协商代表,成立协商小组。要规范协商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建立双方协商班子。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可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代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3.收集资料,征求意见。企业职工方要广泛调查了解,尽可能地收集相关的内部、外部资料和情况,认真研究测算;同时要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行政方应向职工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拟定方案,提出意向。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协商方案,其中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是协商的关键,应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和比较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事先均应确定好协商的力争目标和确保目标,准备好有关意见和资料。提出方应书面提出具体的协商意向书。

5.进行协商,拟定草案。要规范协商过程,进行充分协商,并认真做好协商记录。协商达成一致后,应按规定制作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6.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工资集体协议草案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7.签字盖章。工资集体协商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上正式签字盖章。

8.报审备案。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应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备案。报审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工资水平状况、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协议的说明(包括协商代表及其产生的说明、协议主要内容的说明、协议签订程序的说明等)、协商记录、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出具《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9.公告并实施。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告。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义务。可建立由双方代表参加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基层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实施协议,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行政方履约情况进行调查、跟踪、验证。

各地要指导企业掌握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方法,并不断规范完善。

(五)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地要加强企业协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经验,搞好典型引路,不断扩大实行企业范围,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详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2002年5月15日川劳社办[20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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