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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工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劳动保障局、档案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吉劳社薪字[2004]13号)精神,加强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企业职工档案资源,维护职工档案严肃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各用人单位必须要妥善保管好职工档案。职工档案是职工工作经历的历史记录,是职工享受国家政策,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项保险关系,办理退休手续的重要依据。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改制期间对职工档案进行封存,并进行集中整理,对在整理职工档案中出现的档案材料全部或部分丢失和记录不完整等问题,要及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确保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将职工档案移交到经劳动保障和档案管理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档案保管资格的档案保管机构,严禁交由职工个人保管,在此期间出现的档案丢失和涂改,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擅自涂改的职工档案无效,严禁随意涂改和增删职工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及参加工作时间等内容。职工出生日期的确定应以档案材料中最早原始记录为依据,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调配手续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派遣手续时间为准。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用人单位健全档案保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代理服务机构)保管企业职工档案资格认定(式样附后)工作,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行政部门认定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保管企业职工档案,对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予以处罚。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档案局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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