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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调整市区2008年度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3月5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劳社工〔2008〕7号 关于调整市区2008年度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精神,现就调整南通市区2008年度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08年6月30日前南通市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享受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13元,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30%)。

三、调整时间:上述调整对象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新待遇,所需经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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