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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个人档案丢失的“后遗症”

发布时间:2016年4月6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档案丢失意味着此前学习工作记录的遗失,不仅会加大就业难度,还会影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交纳,甚至影响养老保险的领取,让无档案劳动者成为“无保”户
  近年来,个人就业流动性规模不断扩大,跳槽已经成为很多劳动者谋求更好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单位间“跳来跳去”却不能忽视对个人档案的保管和转移,否则,不仅槽难跳,还将导致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诸多“后遗症”。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就处理了一件企业丢失职工档案、职工向企业索赔的案件。
  档案丢失员工告赢单位
  郑先生是一家单位的老员工,早在1992年,他向单位询问自己档案的时候,单位就告诉他,他的个人档案被弄丢了,并同意为他补办。
  2010年,郑先生从原单位跳槽到一家新公司,当年5月25日,他和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单位从1993年1月开始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政策为郑先生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但该单位一直未履行约定,郑先生由此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赔偿损失近23万元。
  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郑先生档案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鉴于郑先生生活困难,急需这笔赔偿款贴补家用,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承办法官积极督促公司主动履行,现此案已经履行完毕。
  你不管档案它就会“害你”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档案一旦丢失,对个人的影响巨大:
  首先,档案丢失意味着此前学习工作记录的遗失,日后就业时用人单位将难以考察其之前的学习工作情况,进而加大档案丢失人员就业的难度;其次,档案丢失将导致此前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龄以及个人工资标准等情况记录的缺失,影响到个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交纳,甚至影响到退休和养老保险的领取。
  跳槽早就不是什么稀罕事儿,但在跳槽时,不少人抱着“过去的随它过去,一切都重新开始”的想法,对自己的档案不闻不问,直到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甚至退休的时候才发现档案早已不知所踪。殊不知,档案丢失的时间越长补办档案就越复杂、越困难。无法补办档案又将引起连锁反应——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待遇无法落实。正如前面案例中的郑先生,因为档案丢失,已经导致他无法交纳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保待遇。。
  所以劳动者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的档案保管问题,尤其是在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更应多问、多打听,一旦发现档案被遗失,立即补办,这样才能将个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档案丢失应尽快补办
  一旦发现个人档案丢失,单位须立即通知个人。与此同时,单位和档案丢失人都应积极联系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补办档案。
  就个人而言,只有尽快补办档案,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单位而言,一旦日后个人与单位就档案丢失一事产生诉讼,单位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将是影响单位赔偿金额高低的重要因素。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有义务保管职工档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因档案记录和反映了个人经历和德才,不仅关系个人就业机会的取得、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而且关系到个人退休手续的办理和养老金的领取,所以档案一旦丢失个人将受到不利影响。
  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处理因单位过错导致个人档案丢失的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察单位的过错程度和个人的受损情况,酌情要求单位赔偿个人档案丢失赔偿金。在前面的案例中,一方面郑先生由于档案丢失无法交纳社会保险,损失较大;另一方面被告单位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内都没有积极协助郑先生补办档案,存在过错,全面考察这些情况,双方才达成单位支付郑先生15万余元赔偿金的调解方案。
  因此,单位必须提高档案管理意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个人档案的安全,否则,就将为此付出高昂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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