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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应按法定 不随企业效益浮动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张先生是某塑料厂的工人,最近他发现工资条上社会保险缴的越来越少,人事部门出面解释,因工厂效益不好,效益好了再多交。张先生想问,厂里这样的说法合法吗?
  法律人士解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因此,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数额,一旦核定就应严格执行,不应随企业效益上下浮动。该厂以效益不好,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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