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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尊重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9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尊重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
  作为企业应认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以人为本”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应尊重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这既是法律对企业的强制要求,也是呼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发生下列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争议处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要求以和解方式解决。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解决劳动纠纷。和解具有自主协商、方式灵活、节约成本的优点。在和解程序中,企业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应居高临下,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和解协议,和解必须是双方自愿。和解不是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达成和解协议也不意味着劳动者必然放弃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要求以调解方式解决。调解,是指第三方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居间协调,促成双方相互谅解、妥协,最终形成调解协议而解决劳动纠纷。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具有民间性质,因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强制执行。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和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纠纷。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采取强制原则,即只要劳动者一方提起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并遵重仲裁裁决结果。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也必须应诉。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具有国家强行力,因而能使劳动争议得到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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