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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期间参加公司培训属于加班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核心内容:公司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培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或许下文对您有所启示。具体内容接下来由劳动法小编为您讲解,感谢您阅读本文。
  为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为方便客户,连云港一家公司常常利用班后甚至节假日等时间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培训,仅近两个月就占用了大家7个休息日和5个晚上。职工要求公司给付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公司组织职工培训是为了提高大家业务素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没有对公司产生效益。
  那么,该公司该不该给参加培训的职工加班工资呢?5月14日,该公司3名职工来到连云港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咨询。法官解释说,此类情况当属加班,公司必须给付加班工资。
  法官指出, 加班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 用人单位占用节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时间培训属于“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公司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职工培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培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培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要求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责令期限支付仍不支付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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