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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8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各局属单位、各处室: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起安全工作防范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确保全局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各单位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办公场所、重点要害部位、重要设备和生产安全所进行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各单位干部职工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劳动保障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作为确保全局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全局所有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工作以预防和杜绝事故为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常抓不懈的原则。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年终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组织,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形成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网络。
第八条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信访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所属单位一名副职领导(不设副职的处室、单位由主要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督查;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组长临时确定。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局信访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局安全工作教育、隐患排查与治理整顿的组织实施与总结报告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单位安全防事故各种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规范并检查落实,对办公场所、要害部位、重点仓库、重要机房和档案资料室等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并检查落实。
(三)负责每月收集综合并督导落实各单位抓安全教育、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情况,提出局抓好安全工作的建议;
(四)负责每季度收集综合并督导落实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包干组抓安全工作督查检查情况,提出局抓好安全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各单位成立安全工作管理小组,组长由副职领导担任(不设副职领导的由主要领导担任),安全工作管理小组副组长、成员及办公室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和业务实际视情确定。要明确管理小组职责与分工。
局机关各处室不再单独成立安全工作管理机构,由办公室牵头统一成立一个安全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对局机关的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处、室一名同志参加。要明确管理小组职责与分工。    

安全工作领导(管理)小组及办公室成员遇有变化应当及时调整补充,切实做到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无空档。
第十条 局长、副局长,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安全工作职责。
(一)局长对全局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副局长对所分管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和督查所分管单位安全工作;
2、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3、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三)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2、负责对本单位各类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导检查落实;
3、负责制定本单位防火、防爆、防盗、防肇事、防汛、防台风、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应急处置预案与演练方案,并抓好落实。
4、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四)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安全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管理、检查督查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局信访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安全防事故综合检查和隐患排查,每逢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双休日"放假前,应当组织安全防事故重点检查,针对发现问题,抓好整改,排除隐患,修订完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办公场所内外环境和业务工作实际,制定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每个应急预案应当有情况想定、处置办法,明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应急小组办公室,确定现场救援组、保卫组、保障组等若干个小组,明确处置工作分工、报告制度、通讯联络办法,落实应急物资保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和业务实际,分门别类的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或安全须知,张贴到所属单位有关场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要害部位、重要仓库、重要机房等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出租房屋应当事先对承租单位或人员进行政治审查,不得对身份不明、可疑人员出租。要严格按级履行报批手续。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出租房产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分工专人经常检查,防止租赁单位和人员随意破坏。
第十六条 严禁各单位将房屋、仓库、场地等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四章 安全工作部署与分析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计划时,应当把安全工作一起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安全防事故综合检查和隐患排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防事故工作形势分析。根据季节天气变换和社会形势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安全工作预测,修订完善安全防事故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第十九条
安全防事故分析的主要内容:所属人员的政治思想、安全意识状况,周围环境、季节气候、社会形势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安全工作存在的隐患和漏洞,通过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和修订安全工作防范措施。    

第五章 安全设施保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可靠有力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办公场所、重点仓库、重要机房、档案资料室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监控,完善防火、防盗、防汛、防潮、防雷电、防爆炸、防肇事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高级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安全设施应当严格登记,专人管理,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补充。
第二十四条 凡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演练
第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组织,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由各单位结合安全工作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由各单位结合业务和工作实际,在季节变换、重大活动以及节假日前,有针对性地组织。
高级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应当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第二十七条
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防火、防盗、防汛、防雷电、防台风、防泄密、防肇事、防爆炸、防地震、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安全防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经常组织演练。使所属干部职工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应对自如,熟悉掌握职责分工和担负的任务,迅速组织自救和投入救援工作。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设施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遇有重大情况或节假日应当随时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成8个督查小组,采取检查督查责任包干的办法,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包干单位进行安全工作抽查和督查。具体分工和包干单位:
第一组:办公室主任为组长,仲裁院一名副院长、监察支队一名副支队长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局机关所有处室、福州路8号综合楼。
第二组:组织人事处处长为组长,监察室主任、开源集团一名副总、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一名副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开源集团及所属单位。
第三组:培训就业处处长为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就业服务中心一名副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就业服务中心综合楼、训练中心。
第四组:养老保险处处长为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政务大厅一名副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劳动保险办及所属区办。
第五组:医保处处长为组长,医保中心一名副主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一名副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医保中心及所属区办。
第六组:劳动工资处处长为组长,机关保险办一名副主任、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机关保险办及所属区办、外企中心。    

第七组:信访处处长为组长,高级技工学校纪检组书记、训练中心一名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高级技工学校及所属校区、信访接待中心。
第八组:规划财务处处长为组长,劳动保险办一名副主任、外企中心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抵顶资产和对外出租的各类场所。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检查督查以排查事故隐患为重点。主要内容:
(一)安全组织机构是否成立,成员职责是否明确,机构运转是否正常。
(二)有无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有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会议记录。
(四)有无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防泄密、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情况。
(五)组织对安全工作的自查整改情况。
(六)使用大功率电器是否有专用线路。
(七)有无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线情况。
(八)有无堵塞消防通道和在风机房等地方堆放杂物情况。
(九)节假日和夜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十)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和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微机、文电的管理情况,金宏网与因特网有无物理断开。
(十二)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办公设备电源是否关闭。
(十三)其它危及安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为督导各单位抓好安全工作落实,局内部网开辟安全工作专栏,每一个单位设一个栏目,供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督查组每季度和各单位每月,按照本《细则》赋予的职责,完成所赋予的工作后,提报落实安全工作检查督查情况等信息。信息提报内容包括:
(一)结合单位和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或须知。
(二)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指示要求,抓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三)个单位每月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和形势分析等情况。
(四)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包干组每季度对包干单位安全工作检查督导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督查信息报送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评内容。各单位每月按《细则》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及分析形势后,及时编发信息并在内部网上发布的加2分,未完成的扣2分。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责任包干组每季度按分工完成检查督查工作后,及时编发信息并在内部网上发布的,给参加检查督查的每人所在单位加2分,未完成的扣2分。
第三十四条
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有关工作,同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领导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重要作用的报告人、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对报告人、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八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八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批示,迅速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任何单位或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为事故救援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从局机关有关部门抽调,必要时应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总结教训;
(三)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指导和帮助发生事故的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六)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直接事故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未能认真履行安全审批、审查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积极处理致使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积极组织救援或者措施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的;
(六)阻挠、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妨害安全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逐级上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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