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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16年7月30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2010年 月 日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所在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二条 释义:
  (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派遣需求,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劳务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的合法的劳动用工形式。
  (二)派遣员工是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
  (三)“服务费”是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员工费用,其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1、派遣员工的相关劳务费(含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提成与劳务付出有关的收入、社保福利费用等)。
  2、派遣员工的月服务管理费按 元/人/月标准支付(服务管理费按当月实际在职派遣员工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3、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派遣员工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时的劳动补偿金、工伤后依法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生育期的相关费用、抚恤金等。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的,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于每月付款通知中明确列举,并由甲方于当月付款过程中支付。
  第三条 如甲方与乙方的派遣员工直接签订的协议中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甲方则应遵照国家及所在地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派遣员工签订有确定补偿金额或补偿方法的协议,并送乙方备案。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 年。
  第五条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延续协议一年,自动延续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推荐的派遣人选,或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
  (二)可与乙方派遣的所有人员另签个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礼品政策等),并送乙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三)甲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对乙方首次派遣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甲方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
  (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的派遣员工,及对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但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七)因乙方或其职员(乙方的派遣员工除外)、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二)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保证派遣员工合法的带薪假期,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乙方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的相关待遇,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员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为乙方的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等。
  (三)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与乙方协商。
  (四)为乙方派遣服务的员工提供和甲方公司在职员工同等的相关福利待遇。
  (五)甲方将乙方派遣员工转为甲方正式员工,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服务管理费作为乙方的补偿,转正人数不得超过总派遣人数5%。
  (六)每月按时、准确、足额地将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八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

  (三)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甲方或其职员、代理人等的原因或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招聘、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协助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三)乙方应督促和监督被派遣的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乙方员工与甲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应为派遣至甲方的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
  (五)乙方同意甲方对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疏忽、过失、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雇佣员工处理办法,处理派遣员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乙方应当依约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与指示要求进行相应调节;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七)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甲方给予积极协助,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及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需由单位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家、各地省市政府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的政策、法规等文件,并向甲方提供员工福利及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与相关规划建议等。
  (九)甲方同意本合同劳务人员由乙方派遣,由乙方承担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
  第十条 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一)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间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三)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一)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派遣员工违反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致乙方与其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第十四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十五条 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因此需调整派遣员工的工资(仅在派遣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才进行调整)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调整服务费标准。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六条 服务费结算流程:
  (一)每月 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发送派遣员工的考勤考核情况表(上月)、社保增减员变动表(当月)、员工保障方案增减员变动表(当月)等,乙方结合派遣员工的考勤考核(上月)、增减员变动表等情况,制作《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注:该条款适用于客户选择每月5号前发送相关明细表,并能在15号前转账支付费用的情况,因为在5号前能成功确定明细、15号前支付费用的,社保及员工保障方案可以在当月生效)
  或选择:(一)每月 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发送派遣员工的考勤考核情况表(上月)、社保增减员变动表(次月)、员工保障方案增减员变动表(当月)等,乙方结合派遣员工的考勤考核(上月)、增减员变动表等情况,制作《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注:该条款适用于客户选择每月5号之后发送相关明细的情况,因为5号之后提交的社保及员工保障方案,只能用于购买下月社保及当月员工保障方案)
  (二)甲方收到乙方《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且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
  (三)乙方收到甲方盖章确认的《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服务费发票并送达甲方,发票项目为人才租赁费。
  (四)甲方收到服务费发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当月 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单位名称:)。
  (五)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服务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地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之后为派遣员工在社保部门购买社保,并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
  (六)乙方在服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收取费用的,乙方事先说明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由甲方支付。
  第十七条 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按当地工资支付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九条 女性派遣员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社保不予承担而应由甲方承担的,甲方将其计入当月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该女员工。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后,无须向乙方支付该女工当月的服务管理费;乙方应在提供派遣服务人员前向甲方申明派遣员工的婚育状况。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相关赔付按乙方注册地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处理由乙方负责。规定由单位负责的经济补偿由甲方负责。
  第六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展期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条件如对特殊情况未作规定,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订立补充条款,经双方审查同意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前40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期限视为自行延长一年,自动延续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甲、乙双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期满前4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七章 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双方合作期间发生风险后的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办社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法律规定需要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导致风险发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本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退换机制、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劳动纠纷处理与应诉主体、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权益保护(包含但不限于工伤、医疗、生育、重大疾病),因甲方费用支付时间约定原因导致乙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等。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迟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加付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乙方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佣金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1‰比例向派遣员工加付滞纳金,乙方保证足额补缴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劳动争议等纠纷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除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条款、条文、句子、短语或词语或其适用于某种情况下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能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而且不影响该条款、句子、条文、短语或词语适用于其他任何情况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三十条 无论双方的文件是否有“保密”字样,合同双方需为对方的所有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确保其董事、职员、股东、雇员、代理人和/或顾问等同样对信息进行保密。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取消或到期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乙方声明,其在本合同下提供服务的价格不违背可适用和有效的价格管理法律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保证,对于乙方已知的、或确信的,在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的任何潜在危害或特殊要求,或任何与此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地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提供所有信息和资料作为甲方的专有知识来保护。乙方应负责对这些信息和资料进行妥善处理、保管和储存,并且,若甲方要求,应将这些信息和资料归还甲方。
  第三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应定义为:合同双方不可预见的、且超出其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外的天灾,火灾,地震,意外事故,罢工,国内或国外国家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或任何政府机构的法律、法令、规章或命令,战争行动(宣战或未宣战)或因为战争导致的情况,或其它事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尽可能详细地通知对方。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乙方,使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当尽其所能地采取一切合理的办法,尽力寻找替代渠道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如甲方因企业破产、倒闭、清算、转让等,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甲方以企业方身份解决乙方派遣员工离退职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其他应承担费用;然而,本段中的规定,并不影响甲方取消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甲方可以提前40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须对乙方承担责任或罚款,但乙方有权就合同解除前已完成的服务得到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三十八条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导致本协议下的服务内容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皆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一:服务费明细表
  附表二:2008年度社会保险明细表
  附表三:员工保障方案
  附表四:工资发放委托书(委托客户发放工资适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或盖章): 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一:
  服务费明细表
  (注:视情况选a或b,并作相应删除)
  a、 适用于公司发放工资
  序号服务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备注
  1社会保险费公司部分(xx社保基数)人/月1¥ 元养老 %、工伤 %、失业
  %、医疗 %、生育
  %、重疾 %
  员工保障方案人/月1¥ 元详见附表三
  2服务管理费人/月1¥ 元办理入离职手续、建立员工档案、工伤事故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费用、管理员费用等。
  3派遣员工工资(基本工资、补助、津贴、奖金、加班费等)人/月1由甲方制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甲方根据实际状况制定(按应发金额开具发票)。
  合计(1+2+3)
  b、 适用于委托客户发放工资
  序号服务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备注
  1社会保险费公司部分(xx社保基数)人/月1¥ 元养老 %、工伤 %、失业
  %、医疗 %、生育
  %、重疾 %
  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xx社保基数)人/月1¥ 元养老 %、工伤 %、失业
  %、医疗 %、生育
  %、重疾 %
  员工保障方案人/月1¥ 元详见附表三
  2服务管理费人/月1¥ 元办理入离职手续、建立员工档案、工伤事故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费用、管理员费用等。
  3派遣员工工资(基本工资、补助、津贴、奖金、加班费等)人/月1由甲方制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甲方根据实际状况制定(按客户实付金额、员工个人所得税开具发票)。
  合计(1+2+3)
  附表二:
  2009年度社会保险(xx)费用明细(2009.07—2010.06)
  按照客户选定参保地区社保表格
  附表三:员工保障方案
  按照客户选定方案列明
  附表四:
  工资发放委托书
  被委托方 : (甲方)
  委托方 :广州仕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派遣员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提供盖章的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工资发放相关凭证以及完税证明供乙方备案。
  委托期限和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致。
  委托方(签字盖章): 被委托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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