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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受理后多久组成仲裁庭

发布时间:2016年7月30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关于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就在多久时间内组成仲裁庭的问题,应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和39条规定,组成仲裁庭的时间有下列几种情况:
(1) 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组成仲裁庭。
(2) 对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即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组成特别仲裁庭。
(3) 按照仲裁监督程序,对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应从宣布原仲裁裁决无效之日起7日内另组成仲裁庭。
根据仲裁争议的案件大小及性质的不同,分为以上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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