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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不再被“踢皮球”

发布时间:2016年9月9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北京市公布并开始施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一个多月来,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效果如何,有哪些突出特点最受职工关注以及相对于已同时被废止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什么不同,……
  昨天,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张江洲,请他结合具体案例,就一个多月来大家比较关注的新变化,对《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申请期限更合理
  单位拖时间已无意义
  去年6月,机械厂职工小何在工作期间因机械故障将手臂碾伤。小何要求机械厂申报工伤,机械厂却以生产线外包为由,否认与小何直接存在劳动关系。去年9月,小何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在去年12月作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后,机械厂不服诉至法院。考虑到按照法律程序,经一甚至二审后,有时案件会拖至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小何非常担心机械厂的故意拖延,导致其超出一年的工伤申请期限。
  解读:张法官表示,新实施的《若干规定》,可以让小何放心。虽然该规定同以前一样,仍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的时限为一年,可是如果职工因与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打官司耽误了时间,不管是半年还是一年,均不算在工伤申请期限内。该段时间除去以后,只要工伤发生后一年之内,职工申请工伤,就不算超过申请期限。
  这一规定,直接杜绝了部分用人单位妄图通过“拖”的手段,将工伤认定申请拖出时效期的情况,实现了工伤认定与劳动争议纠纷裁审程序的有效衔接,为劳动者解决工伤认定的前置纠纷创造了宽松条件。
  申请只能移送一次
  职工不再被“踢皮球”
  小苏所在快递公司注册地为本市甲区,但实际经营地在乙区,而小苏的投递工作和社保缴费均在丙区。去年11月,小苏在工作期间因路滑从电动车上摔下导致胯骨受伤。小苏先向甲区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甲区劳动部门认为小苏所在的快递公司在乙区实际经营,应由乙区受理工伤申请,故移送至乙区。乙区劳动部门告知小苏,因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社保缴费均在丙区,故应由丙区劳动部门受理。小何担心自己的申请又要被移送了。
  解读:张法官表示,《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明确要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此外还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时限,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规定进一步压缩了工伤认定周期,有利于保障工伤劳动者及时、快速维权。
  否认是工伤
  单位须提供证据
  小王是某建筑公司民工,在施工现场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住院3个多月,支付医药费5万余元。病情稳定后,小王家属找到建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建筑公司没有为小王缴纳工伤保险,否认小王系工伤,只同意支付1万元的一次性补偿,并称若小王不同意就一直拖下去。巨额的医疗费支出以及迟迟无法认定工伤,让小王及其家属一时陷入困境。
  解读:张法官指出,在现实中,职工工作中受伤,而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新实施的《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保部门可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他进一步指出,这一条款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倒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非工伤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一种倒置,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的法律责任;二是强化了社保部门的调查取证。在很多情况下,工伤劳动者由于举证能力较弱,无法取得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据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周期较长。新规定强调社保行政部门通过自行调查获取证据,有利于加强工伤劳动者一方的举证能力,缩短工伤认定周期。(午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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