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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休息日 私自调整不合法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6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职工李丽艳咨询:“我是一名农民工,现已怀孕7个月,我准备回农村老家生产,为了在产后多休些日子,我准备产前少休,把产前没休的休假挪到产后合并休息,不知是否可以?”
  法律人士表示,该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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