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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5月31日讯: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公布,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兰溪市将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本次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60元)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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