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工伤认定
劳动安全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
JXH_1025@126.COM
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工伤保险
广东省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与暂行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全文)
河北:关于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唐山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什么是事故?
关于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如何构成?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用工制度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当事人约定服务期应以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中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其他专项协议中约定。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水产系统企业船员执行技能工资标准有关问题
2.以效益定分配 ——科技人员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方法研究与实例
3.详解带薪休假:企业不给年假报酬得付赔偿金
4.“力拓案”提醒我们要强化“商业秘密”保护
5.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