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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标准 主张加班工资需举证

发布时间:2017年1月5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华声在线讯 主张加班工资,应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这样才能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9月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正式公布,并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对以下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争议;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由政府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赔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争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职工档案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雇工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

《规定》在劳动合同变更、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双方经济赔偿纠纷等劳动人事仲裁办案遇到的诸多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或对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确有过错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加班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或保管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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