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是西宁市城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聘用的清扫员。该局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8月7日,刘某某在城北区柴达木路被一辆卧铺客车撞倒,医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负全责,刘某某无责任。客车营运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已给付。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工伤意外伤害险补偿费8万元。
2008年3月,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某系因工死亡,其家属向城北区仲裁委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仲裁委裁决城北城管局支付刘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2060元,扣减已支付的工伤意外保险补偿费8万元,应支付22060元。刘某某家属认为该裁决书不当,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因工伤死亡,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刘某某直系亲属相应费用。被告城北城管局以单位为投保人、职工为受益人,为职工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对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充。故平安保险公司赔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8万元应从刘某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中扣除,不足部分应由城北城管局支付。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城北城管局支付原告刘某某工伤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7747元、丧葬补助金13083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0元,应支付50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