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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代签劳动合同惹麻烦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9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黄萌萌见好友可可生病没来上班就自作主张帮她续签了劳动合同,然而半年后可可因为辞职的问题不愿承认朋友代她签的合同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黄萌萌和可可的父母都在一个单位工作,两家人还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她们俩又是同龄,因此从小就格外要好,而且长大后两人还都进了同一家公司上班,一起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所有人也都知道她们俩是好闺蜜。

今年年初,萌萌和可可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人事部通知了她们续签劳动合同。但续签合同当天正赶上可可发烧向单位请假。人事部员工见其他员工的合同都交上来了只差可可一个人的,就直接通知了公司主管,没想到主管拿着可可的劳动合同找到了黄萌萌,“可可估计要休息几天才来上班,你帮她签了得了!”萌萌见这次续签的合同和以前的合同没有什么区别,想也没想就代替可可签了字。萌萌事后打电话通知可可,但正巧可可睡着了,因此直到当晚萌萌下班回家她才跑到可可家告知她自己已经帮她代签了劳动合同。可可一听没有什么变化便点了点头。

这件事已经过去半年左右了,最近有个公司想“挖”走可可,可可也被对方的高薪给说动心了,想到自己续签的合同是萌萌代替自己签字的,她就理所当然地认为那份合同没什么法律效力,于是还没有和公司辞职她就跑到新公司上班去了。公司得知此事后很生气,而且拿出了她的劳动合同,并称辞职可以,但按照合同的规定可可需要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可可指了指合同上的签字,“这合同是黄萌萌代替我签字的,凭什么要我履行合同,更谈不上赔偿问题!”因此,可可和公司产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

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王梅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萌萌代替可可签订劳动合同后才告知可可这件事,但可可知道后并没有做出反对的表示,应视为默许同意,因此萌萌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可可找到了待遇更好的工作,只要符合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她即可合法解除该份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可可误选择自行离职,这样的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她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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