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应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在这一前提下,可以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只能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而发生费用的补贴,对其他就业服务的经费应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对失业人员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而发生的费用不是采取全部包揽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只负担其中的部分费用;对经济负担较重、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由基金全额支付。这笔资金原则上只向就业服务机构支付,不直接支付给个人。支付时,根据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效果确定是否补贴及补贴数额。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是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也可以是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开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