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业保险金;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
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5、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参见:关于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问题的复函 (豫劳社函[2002]39号)
发布日期: 2002年6月4日
执行日期: 2002年6月4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