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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奖金代替加班费?

发布时间:2017年9月6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叶江是某企业的一名员工,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刚过,叶江就加班费的问题与单位起了纷争。
  叶江所从事的这个岗位比较特殊,需要经常加班。但是却没有加班费。原来,叶江所在的单位有一个内部规定,那就是:“因为完不成工作所需的加班,无论是平日还是法定节假日,都没有加班工资。”
  叶江觉得这样很不公平,认为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拿到报酬啊,况且国家对加班还有规定。 对于叶江的问题,单位认为他们在一个项目做完后会发给职工项目奖金,二者可以相互抵消。那么加班费和奖金二者可以相互代替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金和加班工资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加班工资是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奖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奖励工资和业务提成等。
  律师提示:
  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的发放与否。因此该单位以发放奖金为由,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相关法规:
  加班费和奖金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同时我们还要提醒您,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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