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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直参工伤保险可即时联网结算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从2014年1月1日起,山东济宁市直参保职工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医附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4家工伤定点医院就医,可即时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但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再及时转入工伤定点医院治疗。即时联网结算后,工伤职工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部分,无需全额垫付医疗费。工伤保险在市直运行成功后,将逐步推广到其他县市区。

据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或个人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伤情危急可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在外地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到医院结算工伤医疗费时,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济宁市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前就医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或《济宁市“老工伤”人员确认表》。职工未按要求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上述材料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工伤职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工伤职工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此之前,工伤职工报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要先报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待社保经办机构经过审核通过后,将报销费用划拨到用人单位的账户里,最后再由用人单位将此费用转给工伤职工。经过这一系列过程,工伤职工拿到报销费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市社保局的相关负责人说,工伤保险联网即时结算后,工伤费用由事后审核改为全程监控,减少了支付环节,减轻了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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