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
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和方针
机构和职责
保护教育和安全检查
奖惩
(一) 实行范围和方针
1. 范围:
本省境内从事工业生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附属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工业管理部门。
2. 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除危害,发展生产。
(二) 机构和职责
1.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保护部门设置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工业管理部门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劳动保障管理人员,组织,检查和监察劳动保护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评价,对各种职业病进行预防、诊断、治疗。
2. 企业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企业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劳动保护情况;对生产中不安全和职业危害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2) 参与制定有关劳动保护的计划和规章制度;
(3) 参与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 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决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5) 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 向上级反映本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3. 企业负责人(厂长、矿长、经理等)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保护工作负技术责任。
企业所属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
4.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他人违章作出应予劝告和制止,对玩忽职守的人员有权检举控告。
5. 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申诉、控告。
当生产中出现危及职工安全情况时,工会可支持职工拒绝操作。
(三) 保护教育和安全检查
1. 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制订劳动保护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种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应设置劳动保护课程。
2. 新职工和调换新工种、操作新设备的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操作教育,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3.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四) 奖惩
1. 对劳动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1) 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2) 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调查的;
(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
(5)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积极治理的。
3. 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湖南省工业劳动保护条例》(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