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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社保手续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一位叫李义的读者来信询问非全日制员工与兼职的区别问题,内容如下: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最近我们单位新进了一名员工并和其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该员工每天仅在我公司上半天班,其余半天在另一家单位上班,其工资也是以小时为单位支付的。我想咨询一下,该员工在我们公司算是非全日制员工还是兼职,我们双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要为其办理四金吗?谢谢。
??答复:
??其实,非全日制关系是一种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种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从该条可以看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其计酬单位也是小时;二、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缴纳社保等手续。
??而兼职的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一般为劳动者在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后,在正式工作之外为其它用人单位服务。因此兼职的用人单位不需为其缴纳社保金等。从你单位的情况来看,该员工同时与两家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为非全日制员工。你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社保金。
??至于是否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果你们双方都未提出该要求,你单位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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