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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与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7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其他费用的支付项目,暂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第58号令)第18条、第19条规定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252号)规定执行。

2、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改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修订后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将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暂不发放,待修订后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再予补发。

3、一至四级回外省安家的工残人员一次性残疾退休金,执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标准暂按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执行。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暂不发放,待修订后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再予补发。职工要求退出工作岗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执行。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2项规定执行。

6、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暂按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执行。

7、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残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办法暂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项的规定执行。

8、生活护理费享受条件及标准暂分四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40%、50%、60%的标准执行。

参见: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劳社[2003]160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2月15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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