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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过劳死”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3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过劳死”是社会转型期的隐形杀手,往往与竞争压力增大、工作环境改变、劳动权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等内、外因素直接相关。关注预防“过劳死”的目的,既是改善用工环境、有效提升人力的价值,更是创造社会更大发展潜力的一个重要保障。
  一、造成“过劳死”的主要原因
  1、从企业的角度看,工作时间不规范。 长工作时间是“过劳死”直接且重要的原因,劳动者为了生计,为了得到单位的认可和提拔重用,往往被动接受各种影响生活 和生命质量的苛刻条件。
  2、从员工的角度看,身心承受力不强。 当下社会竞争激烈,企业因发展需要,裁员司空见惯,员工为向上游或不失业,既要主动提升专业技能、更要处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而随着时代推进,随着80后、90后年轻人进入职场,过往在改革开放“甜水中长大”的一代,缺乏生活的淬炼,身心承受力不强,郁闷、焦虑等情绪无法排遣,在被动的工作中,极易产生过度疲劳状态。
  3、从社会发展来看,公正的评价体系有待完善和细化 。这不仅存在单个企业内部、也存在广泛的社会细胞当中。例如,不健全的薪酬机制、不公平的福利待遇、浮躁攀比的社会心理等,这些都形成打工一族难以适应的生存环境,既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也承受与日俱增的精神压力。
  二、预防过劳死的建议
  1、治标:通过立法预防“过劳死”
  把“过劳死”认定为工伤,以立法倒逼的机制,让用人单位、社会各界主动调整工作标准与评价,为提高劳动者生活和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保障。实现的关键是要有超前预测和预防的意识与机制。
  (1)出台“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 “过劳死”的认定需要很强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保证“过劳死”认定的准确性,建议组织专家对“过劳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医学认定“过劳死”的统一标准和诊断尺度。
  (2)出台“过劳死”的法律认定标准。 主要是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环境、周期内工作累积时长进行研究,制定出过劳死的法律认定标准。
  (3)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 通过立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的生命安全隐患,使患病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与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
  2、治本: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由内而外强化劳动保障。
  (1)加快调整我国低成本的经济增长方式。 多年以来,我们的经济增长主要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形成自己的国际分工;不过,这种方式往往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作为代价,其工资增长、福利制度长期滞后于快速增加的经济发展。表明这种以压榨低廉劳动力为核心的低成本经济增长模式和工业化之路,必须尽快得到调整,这各依赖于各级政府落实到位、行之有效的调整思路与措施。这个步子要迈得更大、更快一些。
  (2)让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到位, 制约企业用工环境和用人政策,确实保护劳动权益。各级工会要创新管理机制,强化有效维护工人权益的机制;发挥作用,不在劳资矛盾发生后,而在矛盾发生的荫芽时期;尤其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让劳动者集体声音更强大。
  (3)改变“重资轻劳”的观念, 让公平与效率的观念深入民心。一方面,要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提供更多的学习平台,让他们提升业务技能和认识事物的思考方式;另一方面,加强舆论宣传的作用,通过公示栏、讲座、宣传片及电视、电台、网络等,宣传身体健康预防知识,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和创新发展的意识。
  三、参考:国际上应对“过劳死”的做法
  在国际上应对“过劳死”主要有事前预防和事后管治两种方法。
  1、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及欧洲各国采用事前预防措施,美国企业为员工减压制定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规定公司要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2、日本实行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日本新的“过劳死”认定标准,对死亡前的工作状况的调查时间从一个星期调整为半年,以便掌握“疲劳积蓄度”, 新标准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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