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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就业服务岗位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社区就业服务岗位资助办法

内容提示:

社区就业服务岗位的单位

资助的岗位和对象

资助的内容和标准

申领资助的程序

管理

(一)社区就业服务岗位的组织单位

1、开拓社区就业服务岗位的组织单位是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各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及经市就业办批准的民办组织机构。

2、社区就业组织单位招聘的对象,必须是所属区内城镇常住户口的失业、下岗人员。使用社区岗位就业人员,可以是跨区的市内各类机团、企事业单位。

(二)资助的岗位和对象

1、资助的社区就业服务岗位为:家政服务、车辆管理、幼儿托教、学生接送、病人看护、残疾人康复服务、机团单位后勤服务、门卫保安、保洁保绿、物流配送、房屋修缮、电器修理、缝补维修、公厕管理、废品回收、书报摊点、治安巡防、卫生防疫、街道居委就业和养老服务等。

2、资助对象:持有本市核发的《失业证》或《下岗证》,男35岁(含35岁)以上,女30岁(含30岁)以上,自愿和全职从事社区就业服务岗位并签订半年以上《广州市灵活就业劳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注销“失业”或“下岗”登记的本市(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下同)失业、下岗人员。

凡组织和使用本市失业、下岗人员从事本条第1项规定社区服务岗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两者可同为一个单位),可分别给予适当资助。

(三)资助的内容和标准

1、从事本文第(二)条第1项规定社区就业服务岗位的失业、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获得按月资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由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工伤认定和鉴定)。资助标准统一按本市征缴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最低标准执行。

2、对组织单位,按所组织的失业、下岗人员从事社区就业服务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每人每月资助50元,其中特困失业、下岗人员每人每月资助100元。

3、对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和家庭),按实际使用失业、下岗人员从事社区就业服务岗位的时间计算,每人每月资助50元,其中特困失业、下岗人员每人每月资助100元。

以上费用从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资助的程序

1、申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资助的程序。

社区就业组织单位与就业者签订“协议书”后,应即报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录入市场信息网申报资助。成功录入后,以签订协议时间起计,1个月内从网上打印出花名册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资助申领表并连同“协议书”报市就业办审批。资助款拨付后,组织单位1个月内按“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办理投保手续。第一次申领资助参保时,社会劳动保险经办部门免收滞纳金。第6个月的1个月内,按以上程序申领第二次养老、工伤保险资助。第7个月按时续缴社会保险。

2、申领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和用工单位资助程序。

“协议书”签订半年后,由组织单位向市就业办申领社区就业对组织单位、用工单位的安置费资助。申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已批准养老、工伤保险资助审批表、花名册复印件、社区就业人员的工资单(从事保姆等家政工作要有雇主盖私章确认),以及半年参保情况明细表,参加社会保险每月核定单和银行划款单复印件。

(五)管理

1、接受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组织单位,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就业专项资金帐户”,专门处理资助款的收支,市就业办随时抽查对帐。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机构未落实之前,该帐户可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开设。

2、组织单位必须对签订“协议书”的失业、下岗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并对其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申领相关资助,跟踪了解失业、下岗人员的就业状况,确保其在“协议书”期内正常工作。

3、专项资金对社区就业岗位的资助期限原则上定为1年。协议就业期内,劳动者离开社区就业岗位的,组织单位负责退回养老、工伤保险资助金的余额。

4、组织单位、用人单位和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检查。一经发现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即取消相关资助资格并收回所资助的金额,同时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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