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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城镇就业工作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内容提示:

扩大城镇就业工作

为城镇劳动者流动就业创造条件

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措施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用工秩序

完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

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扩大城镇就业工作

抓好当前的城镇就业工作,充分发挥经济增长对增加城镇就业岗位的基础性作用,保持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确保扩大城镇就业任务的实现;要以培育消费、扩大内需、发展经济为基础,以扩大城镇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为目标,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破产企业职工和城市低保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为重点;要正确处理好扩大城镇就业与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扩大城镇就业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就业机制的关系,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城镇就业的相关政策,大力拓宽就业门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把城镇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我市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目标是:“十五”期间,新增城镇就业65万人。2002年,新增城镇企业“万人”,其中: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4万人实现再就业,促进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1万人实现再就业,促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9万人实现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力争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5%以上。

(二)为城镇劳动者流动就业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社会条件。当前,要突出抓好“一个覆盖”、“两个确保”、“三个提标”工作。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做到并保持全覆盖,特别要注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和失业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搞好资金调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市委、市政府提高三条保障线标准的政策。

改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职工流动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尽快制定办法,开设专门工作窗口,切实解决进入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就业的城镇劳动者,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参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要加快《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养老保险条例》的立法步伐,依法保护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秩序。

(三)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措施

1、鼓励各类企业扩大用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签订3年期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招用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达到30%及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近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30%以下的,3年内定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税务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但对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继续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再就业专项贷款”,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途径。

继续抓好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每年重点扶持50到80户使用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培育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重点企业的筛选主要面向非公有制经济、商贸服务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着重从帮助落实贷款、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促进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重点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按规定处理员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严格按预定目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力争每年吸纳下岗、失业人超过2万人。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规划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居民服务业,除免征个人所得税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收入不足800元的,可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其年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出租本人拥有产权或征得产权人许可转租使用权的房屋,月收入不足300元的,免征营业及附加税费;利用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对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部门依法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依法减免个体管理费,并对需办理的各种许可证,实行办证不收费。

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贷款到人、有贷有还、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规模,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发放重点是社区服务业等三产领域中规模小、风险低、回收快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项目选择、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

3、继续推广再就业工程“三结合”帮扶工作经验,促进国有企业在改革脱困基础上增加就业岗位

把再就业工程与企业改革脱困、与转变劳动用工机制、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国有企业改革和再就业工程各项政策,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实现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增加就业机会。要继续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按“三结合”办法给予优先安排下岗职工进中心指标、允许“超时双解”、按“三类企业”对待等政策扶持,并逐步规范相关政策,扩大工作效果。

4、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为重点,努力拓宽城镇就业渠道

本市轻工、纺织、食品以及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要制定规划,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吸纳社会劳动力的作用。要从调整商业业态和结构入手,重点发展连锁商业和餐饮服务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商贸“30强”,加大劳动力由二产业转向三产业。

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新增城镇就业岗位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帮助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银行信贷、税费减免、经营环境等问题,促进加快发展,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林地、水面等从事种植、养殖业,从有收入起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支持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开拓劳务输出新途径。大力开展国际劳务合作和承建项目。努力开辟境外劳务输出渠道;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外流动就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

5、发展阶段性就业组织,促进阶段性就业阶段性就业组织是指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为公共机构、社区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劳务,实行非全日制、季节工、钟点工等就业形式和弹性工作制,帮助其获得一定的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阶段性就业组织的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以市政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为重点,引导其健康发展。

6、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就业机制

特殊困难群体是指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岗、失业人员。为了切实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其它适宜特殊困难群体就业的项目,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市)、街道(镇)三级帮扶困难群体就业机制。凡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项目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保安、报刊报亭、保绿保洁及义务交通员等,必须集中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凡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同级再就业基金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强化职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

在政府指导下,以市场化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各类社会组织为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所收取的各种培训收费,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继续实施由政府补贴为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培训内容要充分体现实用性和有效性。要重视建设培训基地,加快完善市区两项培训体系,各类教育机构也要面向市场增加职业教育的比重。要大力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增加培训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就业率。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己创业实现就业。

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指导,转变其择业观念,树立市场竞争就业的意识,自觉地参加转业转岗培训。要鼓励合法的社会职介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服务,凡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取得的中介服务收费,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四)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用工秩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进度,确保2002年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全部联通,形成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

要搞好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和违法乱纪的劳动服务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督促指导各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防止因劳动关系的失调而在短期内出现新的失业。要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法律援助,凡下岗、失业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免收其申请仲裁的受理费用。

(五)完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

按照全市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城市社区建设总框架内,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主城区和破产企业集中的地区基本建成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各级编制、人事、计划和财政等部门要切实解决好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中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等问题,确保其有效地承担起统筹社区保障和就业服务的重任。

(六)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

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动员社会各界满腔热情地关心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广泛宣传各类就业和再就业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要在电视、报刊等媒体开通指导服务专栏或热线,为下岗、失业人员求职提供指导咨询服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新的择业观和自强自立精神,坚定对重新就业的信心。

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向下岗、失业人员“送观念、送技能、送服务、送岗位”等“四送‘为主题的各种扶助活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解决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在子女入学、生病等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下岗、失业人员心坎上,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和扶助下岗、失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领导,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实行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创造就业岗位和落实就业安置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各地区和责任部门,加强督促,严格考核;要继续评选表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再就业明星,形成树先进、学先进的风气。

要切实加强对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广泛发动、精心 组织,迅速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促进城镇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我市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详见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2002年2月20日渝 委发[2002]6号)]

●切实做好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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