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工伤认定
劳动安全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
JXH_1025@126.COM
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工伤保险
广东省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与暂行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全文)
河北:关于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唐山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什么是事故?
关于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如何构成?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2.贯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3.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已被修正]
4.劳动安全法体系
5.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十项措施(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