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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防止泄漏。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的场所,应当定期检测,并具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易燃易爆设备应当装设仪表信号、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装置,并保证其灵敏可靠。

4.易燃易爆作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和工具。

生产中需用汽油、苯、丙酮等一级易燃液体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密闭、隔离、通风、除尘、净化等措施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6.生产中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因强烈振动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应当采取减震措施。

7.产生射频辐射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装设屏蔽、吸收等防护措施。对接触放射线、红外线、紫外线等有毒辐射的劳动者,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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