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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30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使用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制度
对未成年人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和(五)条2项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3.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 《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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