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JXH_1025@126.COM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使用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0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使用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制度

对未成年人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和(五)条2项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3.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 《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