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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期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0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的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参见: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 200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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