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工伤认定
劳动安全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
JXH_1025@126.COM
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劳动保护
天津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女职工假怀孕骗单位续签合同 被判还公司10万
重庆市高温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
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暂行办法
保护妇女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立和实施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不给未成年工定期体检当心被罚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多少?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保险
生育假期
发布时间:
2014年1月20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的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参见: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 2004年1月1日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宁夏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2.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
3.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
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哪些属于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5.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