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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9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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