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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上职业病 工伤保险基金应付职工治疗费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8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职工患上职业病 费用谁担需弄清
工伤保险基金应付职工治疗费
  读者咨询:
  某事业单位职工张先生由于长期加班,工作劳累过度,于今年年初开始身体出现异常。前不久,张先生到医疗机构检查,已经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现在,张先生因治疗发生了很多费用,也有其他方面的损失。张先生想问:“这些费用和损失应由谁承担?”
  专家解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中,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潘家永)
  延伸阅读:工伤认定 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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