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JXH_1025@126.COM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时 用人单位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时 用人单位怎么办
按照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的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受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