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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间的误工费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7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核心内容:本文由小编为你整理介绍工伤医疗期间的误工费。
  【阅读导航】
  一、概念
  二、误工费特点
  三、误工时间的计算
  四、误工费包含项目
  五、计算公式
  六、需要的证据
  七、相关法规
  八、误工费赔偿标准
  【正文】
  一、概念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误工费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λ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三、误工时间的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四、误工费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λ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λ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五、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λ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六、需要的证据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2、?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3、?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2、工作单λ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七、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八、误工费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λ、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λ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λ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δ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δ明确认可,也δ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Υ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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