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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所得不应从工伤保险中扣除

发布时间:2015年4月3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企业没有给职工入劳动保险,我个人投了保险公司的伤残保险。最近我在劳动中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保险公司根据我的保险额,给了我四千元保险费。单位本应一次性支付我八千元伤残补偿费。听说我已从保险公司得了四千元,单位就只给了我四千元。他们的理由是重复保险所得要扣除。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

      黑龙江省云绣
云绣同志:  

  你因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你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其规定的补偿费,同时有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从保险公司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企业和保险公司均不能以重复保险为由相互扣除。  

  这是因为1.工伤保险和你在保险公司投的伤残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工伤保险属国家规定的强制险,而你在保险公司投的保险属商业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2.人身保险没有重复保险之说。人身保险的价值不能确定,只能根据投保人要求投保的金额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保险金给付合同,后者是补偿性合同。保险法中有关重复保险的规定,只能用于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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