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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7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职工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以内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办法: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1万至2万元(含2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15%,退休人员自负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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