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检查和分娩费用谁负担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规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女职工“三期”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现行规定所含项目执行。
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工产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女职工的产假有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的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记者/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