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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吗?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7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法对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吗?
 
  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应当保护好自己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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