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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4年8月8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工伤医疗期的确定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医院证明,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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