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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修改决定》通过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1月9日召开的海南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南省政府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后的实施细则,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原则,统一了全省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以便顺利实施省级统筹。
  统一标准以便省级统筹
  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与《条例》修订后的规定已不相一致。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内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势在必行。
  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为此,《修改决定》按照省级统筹的原则,统一了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的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等,以便顺利实施省级统筹。
  起付线方面,全省统一按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600元的标准执行,即年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5%。
  封顶线方面,目前全省各市县封顶线为13万元至26万元不等,考虑到省级统筹后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更强,能更大程度地减轻患重病、大病的参保人的负担,《修改决定》规定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统一为26万元,即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10倍。
  报销比例方面,《修改决定》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统一定为在职人员85%(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退休人员为90%。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各市县参保职工待遇水平将有所提高。《修改决定》将全省缴费费率统一为8%(单位缴费费率)+2%(个人缴费费率)。
  缴费基数要签名确认
  据介绍,《修改决定》对与修改后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增加了衔接性的规定。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所调整。《修改决定》将“灵活就业人员”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 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而对于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修改决定》将其纳入参保范围,同时规定 ,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医保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我省修订后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改决定》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纳入我省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了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修改决定》特别增设规定: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个人 缴费基数应分别要由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签名确认。(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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