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JXH_1025@126.COM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8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

1.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下岗残疾职工则更加困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下岗残疾职工纳入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体系,把失业残疾人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安排,适当照顾。各级残联要深入调查,建档立卡,密切掌握残疾职工动态,搞好跟踪服务。

2.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改组、改制的,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 要强化管理,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对符合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条件的残疾职工,要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已经下岗的残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为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