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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5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记者尚新民报道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获悉,根据上级部门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

该科科长李萍介绍说,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考虑到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待遇水平较低的实际,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基数: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60%。2.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55%。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伤残津贴的调整。2008年10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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