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JXH_1025@126.COM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人身损害赔偿中安装假肢项目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何为“普通适用”?“普通适用”本身不是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二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
(2)符合“稳定性” 和“安全性”要求。不具有稳定性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即非“适用”,是否“国产”在所不问。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