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淄博市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为切实保障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按照全省统一工作部署,近日淄博市下发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数额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标准为:一级125元,二级120元,三级115元,四级1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人均增加额7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额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月人均增加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