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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待遇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实行工伤定点医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承担工伤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签订定点医疗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对定点医疗单位的资格评审制度,工伤职工就诊、转诊、住院、出院审批制度,特殊检查和特殊用药审批等规章制度,严格医疗费审批报销手续。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促进医疗单位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可逐步实行对外公开承诺服务制,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医院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工伤职工意见较大的,可取消其定点合同医疗单位资格。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70号)
发布日期: 1999年8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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