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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和自杀不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法解读:“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例如,某职工为了获取较高的工伤保险赔付,在工作过程中,趁其他工友不注意,故意用刀将其手指切断,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残。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例如,某职工因个人私事想不开,从工作场所内的0多米高的作业台上纵身跳下,当场死亡。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杀。 条例不将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形中,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将其认定为工伤,有悖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存在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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