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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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