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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6年2月9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四、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配置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其中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五、加强联合试运转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报批(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六、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煤矿在建项目加强监管监察,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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