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经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符合合理布点原则并有与经销商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3) 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有关标准及各项规定;
(4) 经销人员熟悉劳动防护用品基本知识;
(5) 有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2.申请劳动防护用品定点销售的单位,应填报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申请书,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颁发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经复查合格的,颁发新证书。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单位证书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证书确定的产品。
3.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安全许可证;外埠来本市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本市定点经营单位购进外地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过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检验合格,经过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在本市销售。